1、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为了保护正规的金融市场有序发展,为了严格管理非法放贷以及职业放贷的情况,各级法院在对职业放贷人认定后,逐步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无效。
3、如果职业放贷人是机关人员,借款人或者是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将案件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放贷人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借款人可以举报职业放贷人违规发放贷款。
4、在职业放贷的诉讼审理中,如果被发现民间借贷衍生的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的,职业放贷人将被会法院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律师补充:
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如果只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没有进入市场,则难以构成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故不在职业放贷人的规制范围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9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