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客观方面指什么
时间:2023-03-21 19:43:23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隐瞒、欺骗是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而逃避缴纳税款是本罪目的行为。所谓“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行为人有的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而不申报是指行为人不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计税金额、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活动。

第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对于纳税人来说,构成逃税罪必须达到的法定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构成逃税罪必须达到的法定标准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而无相应的比例要求。对于多次犯有逃税行为和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一、逃税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罪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罪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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