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验明产品标识,保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相应要求。
关于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保证具有合法的产品标识的义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也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产品。按照国际上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国际惯例。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既适用于国产产品,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对于产品进出口公司以及直接向外商定货的进口商,应当在订立进口贸易合同时,注意产品标识的要求,特别是有关中文产品名称、中文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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