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和同伴上山打野猪,不料却把追赶野猪的同伴当成野猪猎杀。日前,上杭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被告人黎某长期以来非法持有鸟铳一支。2014年8月22日,黎某在刘某的邀集下,携带鸟铳与赖某、王某等十余人到上杭县太拔镇双康村的山场打野猪,当日13时28分许,黎某看见野猪跑进芦苇丛中后发现芦苇丛中有动静且猎狗在叫,以为是野猪遂开枪,打中追赶野猪进入芦苇丛中的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火器作用头部致严重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黎某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使用该枪支在狩猎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黎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案发后与被害方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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