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相关证据的特点
时间:2023-03-01 17:51:54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强而关联性弱

对于远程勘验、电脑鉴定类证据,虽然其能将代理账号的下级代理账号、参赌会员账号及一定时间内接受投注金额等情况详细记录,但其证明的仅是该IP地址或该台计算机曾经使用代理账号进行登录操作。如果要证明行为人使用该代理账号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则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否则行为人一句毫不费力的辩解,诸如我曾经将电脑借给他人使用、我只是从朋友处拿到账号进入看了一眼而已、曾有朋友来我家玩电脑,就可以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公诉方陷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境地。基于此,尚不存在仅依靠远程勘验、电脑鉴定,且被告人不认罪而予以定罪的案例。

2、电子证据即时性强,难以事后补查

远程勘验的进行实际上是使用截获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赌博网站上登录操作,这必然有赖于该账号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由于赌博网站的反侦查意识极强,定期更换账号、密码为常态,一旦代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代理账号必然第一时间被封,无法正常登录。所以在审查起诉的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难以再次进行远程勘验以更详细的观察代理账号内情况。另一方面,下线参赌会员的证言对于指控其上线代理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其可全方位的弥补单纯电子证据在认定犯罪方面关联性的脆弱。由于在侦查阶段对代理账号进行远程勘验的同时,没有对其下线参赌会员账号进行勘验,在代理账号被封,参赌账号无法正常使用时,难以通过对参赌账号使用的IP地址找到参赌会员。

3、赌资往来的证据既难调取又难采信

赌资必定通过代理在赌博网站和参赌会员之间实现了流转,否则就不会成立犯罪而仅是游戏。但当运用司法证明的标准来对这种必然存在的行为去调取证据予以证明时,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困难。

首先,如果上下线之间采用现金交易,则除非言词证据对榫,难有其他痕迹;其次,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完成,那么单独开卡仅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极少,大都混杂在生活、生产所用账户中,筛选极为耗时;第三,即使筛选出可疑资金,由于

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并不能显示无论是转入或转出的账户详情,而调取详情的周期漫长;第四即使查实上下家的资金往来,一旦双方简单辩解就是朋友间的资金拆借,也很难彻底否定。所以虽然在犯罪中赌资往来必然存在,但囿于证据现实情况,即使最完满的状态其也只能为印证所用,单纯依赖赌资往来认定犯罪的案例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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