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向案发地所属公安机构进行报案,并明确要求其正式展开调查和侦办工作;
2.若遇到公安机关以某种原因不予立案的情况时,作为受害者有权向该机构索取书面的不立案通知书,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流程,并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若受害者本人或他人认为对案情已有充足证据证明为诈骗案情而公安机关却未予以立案调查,此时可将此情况反映至本地区的检察机关,并请求其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检察机关会要求公安部门提供详细且合理的不立案解释说明;
4.当检察院代表司法权力机构认为公安部门在本应予以立案调查的诈骗案件中未采取有效行动的,或者被害者同样持有以上观点时,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部门严肃回答为何没有实施立案调查,并且如果核查后发现公安部门给出的理由不充分或无法令人信服,检察院将有权利通知公安部门立即就此事展开立案调查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在收到此通知后也必须立刻对此事进行详细侦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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