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如下:
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的限制。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存在诸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相对于其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一、票据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如下: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签名样式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产;
4、发行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录,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总的来说,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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