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康一男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判几年?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持有枪支两把,自制小口径子弹166发。
被告人余某,男,1973年出生,是大庆市某企业的职工。本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被告人余某购买一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06年在网上曾购买消音王射钉枪以及配件,并组装成以火药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在网络上购买自制弹头,空包射钉枪,并自制成166发小口径子弹。余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当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判几年?
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违规制造枪支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制造、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即行为人本无制枪和售枪资格;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本具有制枪、售枪资格,只是未按规定的数量、品种、型号等要求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为单位特殊主体,即只能由依法被国家指定、确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构成。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是故意,不要求以出售为目的;后者则要求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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