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的主体是受损害的伤者本人,部分情况下可以宽限至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
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1)根据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根据护理人数
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像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只能是具体到某个人身上,而且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的话是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比如说及轻微的人身伤害,这种状况索要营养费恐怕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包括护理人数,也一定要是合理的护理人数。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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