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担保几年过期
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没有具体的担保期限,主债权有效的,房屋抵押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不知情买到抵押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首先,按规定出卖人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的,买受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买卖合同或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1、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没有事先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了的事实;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跟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其实买受人被故意隐瞒房子被抵押了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可以积极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且还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不过,如果买受人知道后未积极撤销买卖合同的,等到出卖人无力还款被依法起诉了的话,抵押权人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买受人影响。
不过,买受人交付房款后清偿了抵押债款的,那么法院将不能继续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抵押没有具体的担保期限,只要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
主债权债务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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