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离婚彩礼分割的规定,但规定了离婚时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对婚姻新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以及进行婚姻买卖。恋爱阶段的东西不应在分开后索要。
(一)在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二)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
1、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民法典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民法典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二、《民法典》修改彩礼的规定了吗
《民法典》没有修改彩礼,也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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