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一方假如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在国外不回来的一方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其进行参加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的相关证明,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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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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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在我国境内的诉讼离婚,适用我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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