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审理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类别的法律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本条通用条款中所列举出的任何状况中的任意一种,诸如当事人因为具备合理且恰当的原因而无法出席庭审,或者在普通法规定下的适当时间内提出了即时回避请求以及其他需要立即通知至法庭以供到庭作证或调阅新近取得的证据材料等相关情况时,法院有权依法做出暂停审理并将开庭日期适时延期的决定。
因此,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的庭审次数是否会有所增加,有赖于此类特殊情况是否发生及发生的频率,这也直接影响了该案件具体的庭审次数与法院的审理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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