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贪污受贿罪均由国家法律机构——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监督机关,持有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职责,同时也肩负着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的重要任务。鉴于贪污受贿罪往往构成于职务行为之中,因此,对于涉嫌此类犯罪行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拥有绝对的权力进行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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