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是对“公证证据证明力”的延伸,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在《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效力作出了规定。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什么条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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