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证明活动,其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经公证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书;
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全文3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