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主体有公民和法人,侵犯内容因主体不同而不同。
(一、)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我们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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