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价款包括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和保修款。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没有形成签证,则属于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是如何计算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除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支付逾期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约定。(2)对于逾期工程款利息的入账和支付标准,司法解释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利息自工程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支付。至于如何确定“工程款到期日”,司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计息起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为支付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第三,建设方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号示范文本)的,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为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从开工前6天开始计算。
2。进度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报批后15天。
3。结算利息自结算报表送达发包人后第29天起计算。
4。进度款的利息应自数量报告后15天开始计算。债权利息的起始时间也存在利息问题。当事人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一贷款利率计息。
6。质保金的利息从协议中计算。在实践中,没有利息返还协议。但无约定的,按同期同一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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