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的概念与情形
时间:2023-06-28 20:13:24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将引起非破产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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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什么情况下公司财产会清算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哪些事由可以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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