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诉讼离婚被告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双重的。本案原告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仍为本案被告。2.反索赔是独立的。反请求权与主请求权不仅相互关联,而且相互独立。3.反诉的目的是抵销、吞并原告主张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会导致与婚姻关系相关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因此离婚诉讼实际上是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大诉讼的合并。从另一个外部角度来看,离婚诉讼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离婚诉讼是上述主体诉讼的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指解除婚姻关系。中国的离婚诉讼是一种广泛的离婚诉讼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密切关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超出判决请求。在离婚诉讼中,被告通常会提出被告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例如,原告只提出离婚诉讼,但没有提出财产和子女抚养要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和子女抚养要求;原告仅对部分财产提出请求,但对另一部分财产未提出请求,被告提出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债务、要求分享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要求能否被视为反诉?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应该将其视为反诉,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要求。如果被告的索赔不被视为反索赔,它将被实质性地处理,并超过原告的索赔。人民法院应当实质性地处理被告人的请求,只有反诉部门才是适当的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精神,离婚诉讼涉及的三个方面一般是不可分割的,是典型的诉讼合并。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官没有自由。只有双方同意,才能将其分开。由此可见,无论原告是否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和财产三个方面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建议人民法院全面审理或不审理
其次,与婚姻关系有关的三个事实构成了离婚案件的全部事实。法律要求原告对这三个事实作出全面陈述,并在诉讼中就这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别无选择的。否则将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告仅要求三个方面中的一个或两个,则可以视为其不完整的事实陈述或不完整的请求,也可以说是隐瞒事实。被告提出的请求在形式上与反诉类似。反诉实质上是对事实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第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和吞并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请求不能达到抵消和吞并原告索赔的目的。
第四,反索赔是独立的。反请求权与主请求权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对原告的反诉应当按照起诉程序和方式提交法院;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讼要件,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原因;第三,诉讼成立后,不会因撤回诉讼而终止,也不会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无效。这既是反诉制度的本质,也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也是反诉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离婚诉讼中,即使被告提出请求,如果原告撤回诉讼,人民法院也将终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的审理,被告只能单独起诉
起诉离婚也是一种民事诉讼,男女诉讼权利平等。原告和被告有相应的起诉权和反诉权。反诉实际上是民事诉讼开始后被告人提出的相对独立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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