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如何复查
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复查的材料是什么
1.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内容等。
2.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3.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或不予提出检查建议的决定书
4.证据材料
包括能证明申请人申请复查请求的,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据材料目录清单。
三、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复查怎么写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复查的请求、具体法定情形、事实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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