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包括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
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市 政 一 级 资 质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建筑、装修、园林绿化、古建筑、市政设施、特种专业等12个类别。同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也对市政一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承担各类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建筑、装修、园林绿化、古建筑、市政设施、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因此,市政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非常广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质和专业特长选择相应的工程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很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质和专业特长选择相应的工程进行施工。同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也对市政一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企业的施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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