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又无法就孩子的养育及财产分配达成共识时,可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诉请求离婚,此即诉讼离婚。
然而,即便申请离婚,也并非必定得到批准。
只有在确认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且经法庭调解仍未能达成共识,才能判离。
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之人于他人共同生活;
2.使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
3.持续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
4.由于情感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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