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举证的责任谁来负
时间:2023-07-21 21:10:35 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比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

产品侵权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产品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对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类举证责任,包括免责举证。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必须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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