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的第35个自然日起,我们已经没有可能再次领取到离婚证书了,但是您仍然拥有重新申请离婚登记的权利。
根据我国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如果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自然日)内,双方无法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的话,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也被称之为“离婚熟虑期”,它是指在保障离婚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时,从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离婚申请的那一刻开始,直至这期间的某个阶段,无论是哪一方,均可选择撤回离婚申请,进而终结所有的登记离婚程序的一段安静且理性的思考时间。
如今调整后新的离婚登记流程主要包含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以及登记(发证)等环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如果真诚地决定要离婚的话,他们应该签署好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一同前往具备管辖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并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受理环节。
婚姻登记员会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递交过来的材料进行一次初步审核,随后对于当事人递交的凭证和证明资料进行仔细的核对,在核实无误后便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并不满足,那么我们将不会受理。
若当事人需要我们提供《关于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通知》的话,我们将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提供。
那么,在经过冷静期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审查环节。
在这个环节里,双方当事人应在冷静期结束后第三十个自然日(期间结束当天为节假日的,且应以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期限截止日),携带《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所述之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和审查这个过程。
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不符合离婚登记范围的情形,我们将不会为您办理此项业务。
若您有所需求,我们将会按照规定提供《关于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通知》。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登记(发证)的环节。
若整个业务完全符合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为您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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