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刑事和解是法定的多功能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功能。
第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相对固定,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且对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的不适用;
第三,刑事和解具有双重功能,即程序上终结诉讼功能,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功能。
对刑事和解情节应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一、刑事和解情节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规定:“对于达到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刑事和解的核心内容是和解,只有达成和解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如果未获得被害人谅解,不适用有关刑事和解从宽处罚的规定。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达成刑事和解从宽处罚刑事和解属于法定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只要达成刑事和解,就要从宽处罚。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只对给以赔偿的被告人予以谅解,对未赔偿被告人不谅解,那么只能对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罚。
3、刑事和解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退赔退赃情节同时并存刑事和解是法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三种功能,在情节的法定性和调整功能上优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或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因此当出现并存的情形时,只适用刑事和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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