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跟女朋友分手后,被前女朋友告强奸的,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好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收集证明双方曾经是男女朋友的证据,这样告强奸一般不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一、夫妻之间能不能否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婚内强奸现象的发生率在逐年增长,法院受理的婚内强奸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无论是现行法律的规制还是理论制度的研究,在我国还都不完善,争议颇多。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也是各有所见。
对待婚内强奸,应该慎重考虑。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将婚内强奸归类于自诉案件(刑诉法理论中的第二种自诉案件),除非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才给予救济,否则不告不理。
2、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证据不足或做假证则不予认定,以防止妻子诬告,陷害丈夫。
3、必须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这是认定婚内强奸的重要标准。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调解、劝诫、治安管理处罚等其他手段给予处理,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因为双方毕竟存在夫妻关系,妻子有时因种种原因不愿过性生活,丈夫却冲动难捺,妻子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被动地接受了,在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婚内强奸。
4、对于那些比较严重的情形,应按强奸罪处理。例如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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