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二、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吗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支配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担保物权适合善意取得吗
担保物权适合善意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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