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依法服从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接受社区医务人员对居住环境的评估(见附件1)。如果居住环境不能满足居家医学观察,应服从社区医务人员安排,前往集中观察点进行观察。
2.居家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应单独居住在通风良好的房间里,使用专用餐饮具,有条件时使用专用厕所。密切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家人接触。拒绝一切探访。
3.密切接触者单独居住,可不戴口罩;在进入和家庭成员共用的空间时应佩戴医用口罩。口罩被分泌物弄湿或弄脏时,应立即更换。
4.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口罩或手肘遮住口鼻。
5.居室要经常开窗通风,至少上、下午各1次,每次通风时间30分钟以上,可选择阳光充足的时段进行,保持房间空气清新,同时注意保暖。确保共用空间(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
6.每日至少进行一次房间湿式清扫,以保持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消毒方法见附件2。
7.如果密切接触者为哺乳期母亲,佩戴口罩和做好手卫生的条件下可以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8.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有疾病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社区医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解除接触隔离的标准
解除隔离的标准如下:一、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二、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三,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四、连续2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要求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满足以上条件者可以解除隔离,在解除隔离以后,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所在辖区、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出院以后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它病原体的风险,所以建议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可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建议在出院后第2周、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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