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哪些行为属于阻碍执法
一是言语方面
1、是侮辱谩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2、是威胁恐吓。对执法人员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执法人员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3、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是肢体方面
1、是物理阻碍。通过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使得执法人员不能接近或带走涉嫌违规的物品;
2、是肢体冲突。使用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不以造成执法人员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涉嫌违规的物品脱离控制或监管状态;
3、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执法人员伤亡,最终达到涉嫌违规的物品脱离被控制或监管状态的目的。
三是其它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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