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行为,其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借助于进出口贸易行为进行洗钱活动,应用诸如“高价销售、低价购买”之类的手段以将犯罪所得资产向境外转移;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转账操作,利用金融机构的漏洞将非法所得资金与合法资金混合在一起;采用虚构姓名存取款或购买金融票据来掩盖和洗清犯罪资金;设立并运作表面上无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以达到洗钱目的等等;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洗钱方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4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