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欺诈问题,如果您身为受害者,我们建议您考虑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来撤销相关合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若有一方利用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无真正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拥有向法庭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
另外,如果是第三者采用了欺诈手段使一方在非本意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当对方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欺诈行径时,同样有权向法庭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从知道或应该知晓到撤销事宜开始,需在一年之内及时采取行动。
同时,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如未行使过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已被撤销的合同,从开始起就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即使合同的某个部分无效,也不会对其余部分产生影响,因此这些部分仍保留原有的有效性。
而在合同被撤销之后,根据行为人由于该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予返还;
如无法返还或认为没必要返还时,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后,无论过错方何方,均应负起相应的责任,予以赔偿受损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但若是双方皆有过错,那么他们都需要根据情况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再次提醒您,以上改动仅供参考,具体法律程序请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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