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时间:2023-08-10 10:56:06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支票绝对对记载事项的有

支票绝对对记载事项如下: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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