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复员费的性质,故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及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得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复员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复员费不一定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复员费的性质,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情况。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收入部分视为个人财产,不得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收入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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