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合同必备条款明确、完备;
2.需注意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需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工程验收标准、质量保证、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等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n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全文8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