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财产协议: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仅作口头约定,一旦诉讼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办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者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以防夜长梦多。同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一旦一方反悔,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2、签订赠与协议: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因此建议签订协议后尽快公证;与财产协议一样,签订赠与协议后应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如房贷尚未还清,房屋不能过户,此时的赠与协议也不可以办理公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为了保护受赠与人的权利,赠与协议中最好约定撤销赠与一方应承担高额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如一方撤销赠与,应支付相当于撤销时该一方应得房屋份额市价的违约金。
3、产权证加名(以房屋为例):未还清房贷的房屋,不可以加名;加名的一方并非当然拥有一半产权。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对房屋贡献大小、购房出资比例、婚姻进程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度等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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