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什么特点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点有: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就规定,货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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