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势在必行
时间:2023-05-07 20:23:22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复制、发行、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权的转让具有重要意义。转让的结果将直接导致著作权所有权和法律关系的变化。受让人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通过转让丧失原著作权。从上述纠纷中可以看出,由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而导致著作权的反复转让,导致同一作品中多个著作权人的混淆,这些混淆是由多个著作权人授权,由转让的著作权人转让的。版权的一再转让也引发了不少诉讼。但由于每个案件的事由和当事人不同,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确定著作权有效转移的依据,很容易出现同一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不同的判决归属不同所有人的荒谬现象。若干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无故受到损害。在市场上,同一作品被不同的权利人授权以相同的方式传播和流通其产品,严重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秩序和产品流通,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降低著作权转让的风险,确保著作权转让的安全,维护作品的正常使用秩序,为法院判断著作权的有效转让提供依据?解决办法是实行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实际上,在上述纠纷中,已经出现了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在司法过程中,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只是初步证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增加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进行备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记录制度不具备识别著作权合法转让的效力,因此,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有效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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