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怎么罚
时间:2023-03-01 08:12:53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二、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条文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四、既遂标准

即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既遂的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只要求行为人完成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即为本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至于组织的规模大小、乞讨的次数、对社会的影响、‘暴力、胁迫’的程度等,通常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除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外)。”这种观点其实就是认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完成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被组织的残疾人或者儿童是否乞讨成功,行为人是否获取了非法利益,以及乞讨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若被组织的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实施乞讨行为,则因组织乞讨行为没有实际完成而行为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要构成既遂,不仅仅要实施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而且必须被组织的残疾人或儿童实际上实施了乞讨行为。

五、犯罪对象

《刑法修正案(六)》在本罪的行为对象限定于“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受学者们诟病最多的地方。学界普遍认为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被组织乞讨的人群不仅仅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还包括老年人、病人,已经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的,而这些人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所以本罪将犯罪对象限制为“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符合打击和遏制这种现象的目的。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弱者”,故不应该将残疾人和儿童之外的弱者排除在外。

六、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不足和缺陷,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将“诱骗”纳入到本罪的行为手段中;

2、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3、明确规定行为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罪名时,应该数罪并罚。

按照以上修改意见,《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规定可如下重构:

“以暴力、胁迫或诱骗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乞讨,人数众多的;

(二)多次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乞讨的;

(三)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带来恶劣社会影响或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前款罪,又对被组织者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虐待、侮辱、拐卖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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