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自力行为,但该行为由于缺乏一定的程序,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债务人不偿还自己的债务,要选择合法的行为维护自己权利,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查封等。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施所谓的“自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私力救济造成的损害是否要赔偿
1、一般来说私力救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些私力救济行为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和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进行避险造成损害的的可以让紧急避险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私力救济是指权利遭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妨害,从而实现其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中一个私力救济的问题,包括先行扣押,自行留置对方财物抵偿其债务等方式。自力救济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私力救济行为时常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点予以把握:
(1)从“度”上把握,即自力救济是否逾越了必要的保护自己权利的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逾越必要的度都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如在已经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后,继续对对方进行伤害和报复,就够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超过必要程度的自助行为也构成侵权。
(2)自力救济行为的手段是否涉及不法。如一户村民用砖头石块阻挡邻居通行的道路,邻居进行报复在该户村民的屋外房角挖大坑造成房屋倒塌就属于自助行为手段不法的侵权行为。又如商场超市对偷拿其商品的顾客非法拘禁等。
(3)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过失并非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民法典》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但却是侵权行为与私力救济的区别所在。有过失的私立救济必转化为侵权行为,无过失的私力救济则不构成侵权。
(4)是否及时主动寻求公力救济。当事人在采取私力救济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与对方和解解决纠纷,应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自助行为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权利人对损害自己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车辆进行扣押,如果不能及时和加害方达成和解,同时又没有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返还扣押车辆,则私力救济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车吗
债权人不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车。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但下列两种情况债务人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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