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未能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标准者,仍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所犯下的违犯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者,如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认定为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
第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数量在一支以上者;
第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数量在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数量在两支以上者;
第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数量在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数量在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数量在二百发以上者;
第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的弹药数量在一枚以上者;
第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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