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的有效性期限,即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被划定在三年之内。
这一时限从债权人获悉自身权益受侵害或理应知晓其权益已经受损及义务方开始计算。
然而,如若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日期距离现在已超过二十年,那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但如有特殊情况的出现,人民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至于借款支付的利息部分,若借款协议中对此有所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计算;
反之,若无任何相关约定,则视为不存在利息。
然而,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既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亦未对逾期还款的利率作出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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