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机构实行过错责任的原因的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实行过错责任的原因的依据,是根据《民法曲》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担心患者可以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吗
医院不能因为担心患者无法承受打击而故意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些疾病的特殊性,医院可以真实客观地向患者家属说明疾病的真实情况。如需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治疗,必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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