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有关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对重组债权进行处理。具体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2.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不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结转应收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甲公司20x9年1月份销售A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A商品销售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A商品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乙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公司收回款项117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117000
(3)如果甲公司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公司应按票据面值确认短期借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财务费用。假定甲公司该票据贴现获得现金净额115830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5830
财务费用——票据贴现1170
贷:短期借款——xx银行11700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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