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二、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抵押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但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以下限制:
2、应通知抵押权人,并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不通知,不通知,不影响转让效力,即转让仍有效。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仍可以根据物权的追偿效力向受让人行使抵押物。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抵押权当然消除。
3、对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等担保物权。
4、为他人设定抵押物使用物权。
抵押人属于什么债权
抵押权不属于债权,是物权。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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