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浮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地址
云浮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南3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二、云浮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云浮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四、云浮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5、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五、云浮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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