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第三方成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转让经外事部门批准后是否出具批准证书
(2)公司新股东委派的董事履行权利义务时
(3)股权转让经合资公司会议审议通过,以及股权转让价格等股权转让条件是否也需要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如上述情况,根据第2条,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5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法第267号发布:
企业投资者将其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或者经其他投资者同意的其他受让人:
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供审查:批准机关:
(1)投资者权益变动申请书
(2)原合同,企业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名单(六)(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住所、姓名或者名称,转让方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股权转让的期限和交付方式(四)受让方在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五)责任对于违约
(6)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转让法实施条例》第20条,股权转让的生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征得合营另一方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予以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企业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相关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委派给公司的董事,合营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应比另一方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无需董事会一致通过
全文9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