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晚,范某和沈某相约飙车,宋某和王某(女)分别坐上了两车的副驾驶座。设置好拖航赛道后,他们开始沿途比赛,速度非常快。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金石北路13.6公里处时,范某车速高达108公里,沈某车速高达90公里,该区域限速40公里。就在两车相互追逐时,两车突然相撞失控,随后又与行道树相撞,造成范某、沈某、宋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证实,范某和沈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和王某则没有责任。范某和沈某也触犯了刑法,2014年6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事故发生后,范某、沈某和王某的家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其中,范某的赔偿总额为36.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尚有32.5万元需要支付。之后,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于是双方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能否避免因飙车造成事故的赔偿。”本案事故原因为故意犯罪,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无论何种原因,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责。合议庭认为,本案保险事故的原因是范某飙车行为,系故意,无必要。而且,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范冰冰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很大,这对保险标的等也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基于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赔额,这符合有争议的保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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