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完成注销程序之后,即由法人地位恢复到自然人地位,其法律存在也就此消失,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此情况下,若公司尚存有未了结的债权,则应力求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
该公司财务在缴付清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赔偿金额等;拨付雇员报酬;缴纳所有尚未支付的税务款项;清偿所有的公司债务之后,剩余的财产将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在清算阶段,虽然公司依然存在,但是必须停止任何可能与清算工作无关的经营活动。
除非已经按照上述的要求完成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财产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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