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人不能中途将股本抽回退股,这是各国的公司法都加以明确规定了的。这是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运行的不间断性,同时也保证了全体认股人(股东)的利益。股本的不返还性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股本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在经营中对债权人的最低限度的担保额,是维持公司信用的标准,因此,股本对公司至关重要。
但认股人、发起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抽回其投入的股本: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设立行为失败,公司不能成立。既然主体资格不存在,认缴股份便不具有任何意义,发起人、认股人当然可以抽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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